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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省外文学会专门用途英语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管理条例

发布日期:2026-08-05 浏览次数:37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安徽省外文学会专门用途英语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管理条例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

为规范安徽省外文学会专门用途英语教学工作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ESP分会”)的建设与运行管理,规范“ESP分会”各项活动开展,保障“ESP分会”有序、高效、高质量运转,推动安徽省外语学科科研创新与学术繁荣,依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(2026年修订)》、民政部令第85号《社会团体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管理办法》、《安徽省外文学会章程》及学会分支机构管理相关要求,结合本省外语学科研究发展实际,特制定本条例。

第二条 机构性质

本“ESP分会”是安徽省外文学会下属的专业工作机构,法律责任由安徽省外文学会承担;分会只能在学会书面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,接受安徽省外文学会理事会统一领导与监督管理,面向全省普通高校、职业院校等各级各类外语教育单位,统筹开展专门用途英语(ESP)相关的专业建设、课程建设与教学研究,涵盖商务英语、法律英语等具有ESP属性的本科专业及专业方向,以及面向工程、医学、经管、艺体等领域的ESP课程与课程群;开展教学指导、师资建设、赛事评审和学术交流等专业性工作,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。

第三条 工作宗旨

立足安徽商务英语等ESP属性的专业和课程教育发展实际,坚守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聚焦外语课堂教学改革、课程体系建设、教学质量提升、师资能力培育,搭建全省商务英语等ESP属性的专业和课程教学交流、研讨、赋能平台,凝聚全省外语教育工作者力量,推广先进教学理念与优质教学成果,助力安徽省商务英语等ESP属性的专业和课程教学与科研规范化、专业化、特色化发展。

第四条 适用范围

本条例适用于本分会全体委员,以及本分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教学和学术交流工作与活动。

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任职管理

第五条 组织架构

本“ESP分会”实行委员会集体决策、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,组织机构设置如下: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、副主任委员3-5名(含常务副主任1名)、委员若干名。根据工作需要,可聘请省内外语教育领域知名专家担任顾问,顾问不属于委员,不享有表决权,不以分会名义独立开展活动。

第六条 任职条件

1. 拥护党的教育方针,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《安徽省外文学会章程》,热爱外语教育事业,具备良好的师德师风与职业素养。

2. 委员需从事外语教学、教研、管理工作3年以上,具备扎实的专业功底、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或较强的教研组织能力,在本区域外语教育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。

3. 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须具备较强的统筹协调、组织管理与学术研究能力,热心学会工作,能够主动承担各项工作任务。

4. 无师德失范、学术不端等不良记录,恪守公正、严谨、务实的工作准则。

第七条 产生与任期

1. 委员由安徽省外文学会理事会推荐,经安徽省外文学会理事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核通过、聘任产生。

2. 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推选,报安徽省外文学会理事会审议批准后聘任。

3. “ESP分会”任期与安徽省外文学会理事会任期一致,每届任期5年,可连聘连任。因岗位变动、工作调动、长期无法履职等原因无法继续任职的,可申请离任或由学会理事会予以解聘,空缺岗位按程序增补。

第八条 岗位职责

(一)主任委员职责:全面主持“ESP分会”各项工作,统筹制定年度工作计划;主持召开“ESP分会”全体会议、工作例会;审批“ESP分会”年度工作活动方案;对接学会理事会,汇报工作情况,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。必要时可授权常务副主任履行相关职责。

(二)常务副主任委员:负责“ESP分会”日常运营管理,起草工作计划、工作总结、工作报告等各类文稿;做好会议组织、资料归档、联络沟通、信息发布等工作;统筹协调委员日常工作,落实各项工作部署;管理委员会工作台账与档案资料。

(三)副主任委员职责: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,督促落实各项工作任务;主任委员缺位时,受委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。

(四)委员职责:积极参与“ESP分会”各项会议、学术交流活动与公益工作;积极建言献策,协助开展本“ESP分会”教学改革等工作。

第三章 主要工作职责

第九条 教学改革与课程建设研究

聚焦商务英语、法律英语等专门用途英语(ESP)专业核心育人方向,立足安徽省普通高校、职业院校办学实际,围绕产教融合、商贸行业人才和法律英语等人才需求开展课程体系重构研究;组织全省院校开展商务英语和法律英语等课程标准研讨、模块化教学改革、岗课赛证融合教学探索,梳理推广适配安徽商贸、外贸产业和服务各个专业大类的 ESP 优质课程方案,形成教学改革调研报告供省内院校参考。

第十条 师资培育与教学赋能活动组织

搭建全省商务英语、法律英语、专门用途英语教师成长交流平台,定期开展专题教研培训、教学工作坊、骨干教师研修活动;针对高校、职校外语教师开展 ESP 专业及课程教学方法、跨境商务外语、数字化外语教学等专项能力提升活动,建立省内优秀骨干教师帮扶机制,带动基层院校外语师资专业能力整体提升。

第十一条 学术研讨与成果交流推广

常态化举办全省 “ESP分会”会议,讨论与商务英语、法律英语等ESP属性的专业以及机械英语、经管英语、艺体英语等ESP课程有关的教科研话题,组织开展专题论坛、教学案例评比活动;组织省内外专家开展前沿理论、行业外语教学经验分享;征集、汇编省内院校商务英语教学论文、优质教案、实训案例,搭建成果共享渠道,推动先进外语教学理念与实践经验在全省落地普及。

第十二条 学科赛事与评审规范管理

受学会委托统筹全省商务英语、法律英语等ESP属性的专业类学科竞赛、口语大赛、跨境外语实践赛事组织工作;统一制定赛事评审标准,组建稳定专家评审库,规范赛事流程、评委遴选与结果公示机制;以赛事为抓手检验 ESP 人才培养成效,以赛促教、以赛促学,对接安徽省外贸产业人才培养需求。

第十三条 行业对接与育人咨询服务

联动省内外外贸企业、跨境电商产业园、商贸行业协会和法律事务机构,搭建校企 ESP 育人协同平台;调研区域商贸行业外语岗位能力需求,为全省院校商务英语专业设置、人才培养方案修订提供行业咨询论证;承接省内商务英语和法律英语等ESP属性的专业和课程外语教育相关专项调研,形成建议,经安徽省外文学会审核后,由学会或经学会授权向教育主管部门报送产业适配型外语发展建议。

第四章 工作制度

第十四条 会议制度

1. 全体委员会议: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,总结年度工作、审议年度工作总结与下年度工作计划、研究重大工作事项、部署重点工作任务。遇重大专项工作,经主任委员或1/3以上委员提议,可召开临时全体会议。

2. 工作例会:根据工作需要,每季度或每半年召开一次核心工作会议,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,通报工作进展,协调解决工作问题,推进各项任务落地。

3. 会议要求:会议需有2/3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,会议决议需经参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生效;参会人员需按时参会,无故不得缺席、迟到、早退,确需请假的,需向主任委员报备。

4. 做好每次会议的记录工作,形成会议纪要并归档。

第十五条 工作报备制度

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、工作总结、年度活动方案、调研成果等材料,需按时整理归档,并报备安徽省外文学会理事会备案。各类专项活动开展前,需提前制定方案,明确流程、职责与纪律,确保活动规范有序。

第十六条 档案管理制度

建立完善工作档案体系,由常务副主任负责统筹管理,对会议记录、活动资料、调研报告、成果文件、委员信息等各类资料分类整理、规范存档,实现工作全程可追溯、可查阅,保障工作连续性与规范性。

第五章 委员管理与考核

第十七条 委员权利

1. 享有委员会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2.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活动信息或参与机会,参与委员会组织的各类教研培训、学术交流等活动;

3. 对委员会工作享有知情权、建议权、监督权,可对工作提出改进意见与建议;

第十八条 委员义务

1. 遵守本条例及学会各项规章制度,恪守职业道德与工作纪律,维护学会与“ESP分会”良好形象;

2. 积极履行委员职责,按时参会、主动参与各项工作与活动,认真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;

3. 主动开展教学研究与实践,积极传播先进教学理念,助力区域外语教学发展;

4. 自觉维护“ESP分会”团结与声誉,不得从事损害学会及“ESP分会”形象的活动。

5. 无故连续缺席2次全体会议、长期不履职、拒不完成工作任务,或存在学术不端、损害学会声誉等违规违纪行为的,经“ESP分会”审议、学会理事会批准,予以劝退或解聘。

第六章 附则

第十九条 条例修订

本条例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调整、学会工作发展需要,可由“ESP分会”主任委员或1/3以上委员提议修订,经安徽省外文学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效。

第二十条 解释权限

本条例未尽事宜,参照《安徽省外文学会章程》及相关管理制度执行。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安徽省外文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,“ESP分会”分会可负责提出解释建议。

第二十一条 施行日期

本条例自安徽省外文学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施行。
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安徽省外文学会专门用途英语教学工作委员会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2026.7.1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