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徽省外文学会下设各研究分会/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及考核办法
发布日期:2026-09-28 浏览次数:6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外文学会下设各研究分会/教学工作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分会/教工委”)负责人(包括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,下同)的任职管理,确保负责人履职规范、权责清晰、运转高效,依据国家社会团体管理规定、《安徽省外文学会章程》及学会分支机构管理相关要求,结合本省外语学科发展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外文学会下设各研究分会、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的任职、履职、考核、奖惩及解聘等管理活动。
第三条 分会/教工委负责人应当忠于职守、勤勉尽责,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会规章制度,维护学会和分会/教工委的合法权益与良好形象。
第二章 任职条件
第四条 担任分会/教工委负责人,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:(一)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拥护党的教育方针,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《安徽省外文学会章程》;(二)热爱外语教育事业,具备良好的师德师风与职业素养,无师德失范、学术不端等不良记录;(三)从事外语教学、教研或管理工作三年以上,具备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管理经验;(四)热心学会工作,具有较强的统筹协调、组织管理和学术研究能力;(五)身体健康,能够正常履行职责。
第五条 主任委员除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,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(一)在本省外语教育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影响力;(二)具有正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;(三)具有较强的领导能力和全局观念,能够统筹谋划分会/教工委发展方向;(四)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五周岁。
第六条 副主任委员除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,还应当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,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三周岁。
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分会/教工委负责人:(一)受过刑事处罚或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的;(二)因学术不端行为受到处分且处分期限未满的;(三)因违反学会章程或管理制度受到处分且处分期限未满的;(四)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;(五)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的情形。
第三章 产生与聘任
第八条 分会/教工委委员由安徽省外文学会理事会推荐,经常务委员会议审核通过后聘任。
第九条 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推选产生,报安徽省外文学会理事会审议批准后聘任。
第十条 分会/教工委每届任期与安徽省外文学会理事会任期一致,每届五年。负责人任期届满后,符合条件的可以连任。
第十一条 负责人聘任程序如下:(一)安徽省外文学会理事会发布换届或增补通知;(二)各分会/教工委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推荐或推选;(三)学会秘书处对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;(四)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,由学会理事会批准聘任;(五)颁发聘书,并向社会公告。
第四章 职责与义务
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是分会/教工委的第一责任人,履行下列职责:(一)全面主持分会/教工委各项工作,统筹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;(二)主持召开分会/教工委全体会议和工作例会,研究部署年度工作方案;(三)代表分会/教工委对外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活动;(五)每年度向安徽省外文学会理事会做工作总结和次年工作计划汇报;(六)督促检查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履行职责情况。
第十三条 第一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,履行下列职责:(一)负责分会/教工委日常运营管理,起草工作计划、工作总结、工作报告等各类文稿;(二)做好会议组织、资料归档、联络沟通、信息发布等工作;(三)统筹协调委员日常工作,落实各项工作任务;(四)管理委员会工作台账与档案资料;(五)主任委员缺位时,受委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。
第十四条 副主任委员履行下列职责:(一)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,督促落实各项工作任务;(二)根据分工负责某一领域的专项工作,提出工作建议方案;(三)主任委员缺位时,按序位受委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。
第十五条 委员履行下列职责:(一)积极参与分会/教工委各项会议、学术交流活动与公益工作;(二)积极建言献策,协助开展教学改革与研究工作;(三)完成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。
第十六条 分会/教工委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共同义务:(一)遵守本办法及学会各项规章制度,恪守职业道德与工作纪律;(二)按时参会,主动参与各项工作与活动,认真完成交办的任务;(三)主动开展教学研究与实践,积极传播先进教学理念;(四)自觉维护分会/教工委团结与声誉,不得从事损害学会及分会/教工委形象的活动;(五)如实报告履职情况,接受学会理事会的监督与考核。
第五章 考核与评价
第十七条 安徽省外文学会理事会定期对分会/教工委负责人进行考核评价,考核周期为每届一次中期考核和届末考核。
第十八条 考核评价内容包括:(一)政治素质与职业道德表现;(二)履行职责情况,包括参会率、任务完成度、工作成效等;(三)学术研究与专业能力建设情况;(四)分会/教工委整体工作成效与影响力;(五)委员满意度评价。
第十九条 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、合格、基本合格、不合格四个等次。考核结果作为负责人续聘、奖惩的重要依据。
第六章 奖励与惩戒
第二十条 对在任职期间表现突出、贡献显著的负责人,安徽省外文学会予以表彰,包括但不限于:(一)颁发荣誉证书;(二)优先推荐参加省级及以上学术活动和培训;(三)在学会年度工作总结中通报表扬;(四)推荐申报上级表彰。
第二十一条 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予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:(一)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缺席全体会议或长期不履职的;(二)拒不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任务的;(三)履职不力,导致分会/教工委工作严重滞后的;(四)违反学会规章制度,造成不良影响的。
第二十二条 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经分会/教工委全体会议审议、学会理事会批准,予以解聘:(一)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会章程,受到刑事处罚或纪律处分的;(二)存在严重学术不端行为,损害学会声誉的;(三)考核结果为不合格,经诫勉后仍无明显改进的;(四)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。
第七章 解聘与罢免
第二十三条 负责人因岗位变动、工作调动、健康原因等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履职的,可以书面申请离任。学会理事会在收到离任申请后三十日内予以答复。
第二十四条 负责人被解聘的,学会理事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,说明解聘理由,并在学会范围内公告。解聘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。
第二十五条 负责人出现空缺的,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产生程序进行增补。增补负责人任期至本届届满为止。
第二十六条 离任负责人应当做好工作交接,妥善保管分管的工作资料、档案及物品,不得私自留存或销毁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外文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安徽省外文学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。
安徽省外文学会秘书处
2026年 7 月 30 日


